走在街上突然內急,向附近飯店借用洗手間,卻因地面濕滑摔倒骨折——這樣的情況,飯店到底要不要賠?遼寧大連一名市民的遭遇給出了答案:即使未在飯店消費,經營者仍負有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最終判決飯店承擔六成賠償責任。
今年7月10日,大連市民王先生在街上行走時突感內急,情急之下走進附近一家飯店,向服務員詢問後,便徑直前往該店的衛生間如廁。
不料,衛生間地面上有不少積水,十分濕滑,王先生一不小心滑倒在地,導致前手臂骨折。隨後,他被飯店保安等人員送往附近醫院救治,經過半個月的治療才順利出院。
王先生認為,飯店衛生間地面濕滑且有積水,是造成自己受傷的直接原因,飯店理應給予醫療賠償。他前往遼寧口岸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在聽取其陳述後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王先生應可獲得賠償;若飯店拒絕賠償,可以向當地區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由於飯店拒絕賠償,王先生遂委託律師代理,將其告上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中,飯店一方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提出抗辯,強調王先生並非該飯店的消費者,因此飯店對他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先生的代理律師則主張,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進一步強調,該條文中的「他人」並未限定為消費者,凡進入經營場所的人員均受安全保障義務的保護,因此飯店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西崗區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作出判決:飯店賠償王先生全部損失的60%,王先生自行承擔40%。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飯店實際給付王先生醫療補助費用88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若發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只有王先生是飯店的消費者才能獲得賠償;若非消費者,將不予賠償。而新的司法解釋將安全保障義務的保護對象擴大到「他人」,體現了對所有進入經營場所人員權益的更全面保護,也提醒各類經營者:維護場所安全,是對每一位訪客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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