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5歲幼兒在幼兒園戶外活動時,因老師疏於看護從滑梯摔出、頭部撞傷住院。幼兒家長不滿賠償方案,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幼兒園賠償幼兒醫藥費、鑒定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萬餘元。
11月29日上午10時許,福田區某幼兒園的兩名教師組織學生進行戶外活動。期間,5歲幼兒陳某在玩耍滑梯時不慎從滑梯上摔出,頭部撞傷。
事故發生後,幼兒園承擔了全部醫藥費1600餘元,並另行支付陳某家長1000元作為賠償。然而,雙方後續就賠償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由於協商無果,陳某父母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幼兒園賠償醫藥費、整容費、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約15萬餘元。
福田法院經審理認為,幼兒園教師在組織學生進行戶外活動時,對學生的健康與安全負有法定保護義務。本案中,教師疏於看護導致幼兒摔傷,幼兒園存在過錯,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該幼兒園賠償陳某醫藥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萬餘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則不承擔侵權責任。此案提醒廣大教育機構,務必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與看護職責,尤其在組織戶外活動時更應加強防護,避免類似意外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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