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名市民走在街上突感內急,走進附近一家飯店借用洗手間,卻因地面積水濕滑而不慎滑倒,造成前手臂骨折。事後他向飯店索賠遭拒,遂將飯店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飯店承擔六成賠償責任,給付醫療補助費用880元。
今年7月10日,大連市民王先生在街上行走時突感內急,情急之下走進附近一家飯店。詢問服務員後,他徑直前往飯店的衛生間。由於衛生間地面積水較多、十分濕滑,王先生一不小心滑倒在地,導致前手臂骨折。隨後,他被保安等人員送往附近醫院救治,經過半個月的治療才順利出院。
王先生認為,飯店衛生間地面太滑且有積水,是造成自己受傷的主要原因,飯店理應給予醫療賠償。他前往遼寧口岸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聽取其陳述後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新規定,王先生應可獲得賠償;若飯店拒絕賠償,可以向當地區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前不久,王先生委託律師代理此案,將拒絕賠償的飯店告到西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中,飯店一方援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強調王先生並非該飯店的消費者,因此飯店對王先生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王先生的代理律師則強調,根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款中所稱的「他人」,並未限定於消費者,因此飯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判決:飯店賠償王先生全部損失的60%,王先生自行承擔40%。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即飯店給付王先生醫療補助費用88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若發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當事人是飯店的消費者才能獲得賠償,否則將不予賠償。新司法解釋施行後,安全保障義務的適用範圍擴及所有進入經營場所的人員,不再以消費與否為限,對維護公眾在公共場所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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