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是一種常見的慢性代謝性疾病,早期正確診斷對於控制病情、延緩併發症的發生至關重要。本文系統整理了我國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標準,幫助讀者了解血糖數值的判讀方式與診斷分類依據。
1979年,在蘭州舉行的全國糖尿病研究專題會議上首次提出糖尿病診斷暫行標準,經1980年在北京舉行的全國糖尿病協作組組長會議修訂後,由衛生部審批頒布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若病人已出現典型的糖尿病症狀,即口渴、多飲、多尿、多食、消瘦等「三多一少」表現,同時檢測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或餐後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無需進行糖耐量試驗即可確診為糖尿病。
對於症狀不典型或血糖值處於臨界範圍的患者,需進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口服葡萄糖100克,採用鄰甲苯胺法測定血漿葡萄糖含量。各時相正常靜脈血漿血糖上限值如下:
判定方法:以30分鐘或60分鐘的血糖值計為1點,其餘各時相血糖值各計1點,共4點。若4點中有3點達到或超過上述各時相標準,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在第二次報告中提出了糖尿病診斷暫行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凡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① 有糖尿病症狀(口渴、多飲、多尿、體重減輕等),任何時候血糖≥11.1mmol/L(200mg/dl)及/或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不需作糖耐量試驗即可確診。
② 有糖尿病症狀,但血糖值未達到上述指標者,應進行OGTT(成人口服75克葡萄糖;兒童按每公斤體重1.75克計算,總量不超過75克),若服糖後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可診斷為糖尿病。
③ 無糖尿病症狀者,要求OGTT後2小時及1小時血糖均≥11.1mmol/L(200mg/dl);或另一次OGTT 2小時血糖≥11.1mmol/L(200mg/dl);或另一次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方可確診為糖尿病。
空腹血糖介於5.6~7.8mmol/L(100~140mg/dl)之間,且OGTT測得2小時血糖>7.8mmol/L(140mg/dl)但低於11.1mmol/L(200mg/dl)者,可診斷為糖耐量異常。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標準為上世紀70~80年代制定的歷史標準。隨著醫學研究的不斷進展,目前國內外普遍採用的診斷切點已有更新,例如1999年WHO標準將空腹血糖診斷切點下調至7.0mmol/L(126mg/dl),並逐步納入糖化血紅蛋白(HbA1c)等檢測指標。若您懷疑自身血糖異常,請務必前往正規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依據最新指南進行檢查與診斷,切勿僅憑單次血糖數值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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