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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診斷標準解析:WHO 1985年與美國糖尿病協會1997年版比較

糖尿病的診斷並非僅依賴單一指標,不同時期、不同機構曾制定過多套診斷標準。本文整理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85年制定、以及美國糖尿病協會(ADA)於1997年提出的兩套代表性診斷標準,供讀者參考比較。

世界衛生組織(WHO)1985年糖尿病診斷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1. 典型症狀合併隨機血糖偏高:有典型糖尿病症狀(如多喝、多吃、多尿及體重減輕),且任意時間血糖高於11.1mmol/L(200mg/dl)。
  2. 空腹血糖超標:空腹血糖兩次或兩次以上高於7.8mmol/L(140mg/dl)。
  3. 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異常:若空腹血糖不超過7.8mmol/L,但臨床上懷疑為糖尿病者,可進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服糖後2小時血糖超過11.1mmol/L即符合標準。若受檢者無明顯糖尿病症狀,則尚需另有一次血糖值超過11.1mmol/L,方能確立診斷。

注意:上述血糖數值均以靜脈血漿葡萄糖濃度為準。

美國糖尿病協會(ADA)1997年糖尿病診斷標準

符合下列三項標準之一者,即初步符合糖尿病診斷條件:

  1. 有糖尿病症狀,且任意(隨機)血糖≧11.1mmol/L。
  2. 空腹血糖≧7.0mmol/L(此為1997年標準的重要修正,將空腹血糖診斷切點由7.8mmol/L下修至7.0mmol/L)。
  3. 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服糖後2小時血糖≧11.1mmol/L。OGTT之操作方式仍依照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方法進行。

確診原則:複檢確認

若患者符合上述任一標準,應於另一天重複相同檢查;若複檢結果仍符合三項標準之一,即可確定診斷為糖尿病。

補充說明

1997年ADA標準最大的調整,在於降低空腹血糖的診斷切點,使更多處於早期的患者能被及早發現。其後世界衛生組織亦於1999年修訂標準時,採納了空腹血糖7.0mmol/L的切點。實際診斷時,仍應由專業醫師綜合症狀、病史與檢驗結果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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