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的診斷長期依賴血糖檢測。早在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便首次制定了統一的糖尿病診斷標準,並於1985年加以修訂完善。該標準從是否有糖尿病症狀出發,對診斷條件作出了明確規範,具體內容如下:
若患者已出現明顯的糖尿病症狀(如多飲、多尿、多食及體重下降),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對於沒有明顯症狀者,為避免誤診,診斷要求更為嚴格,需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若空腹血糖 < 7.8 mmol/L,而口服75克葡萄糖後2小時血糖介於 7.8~11.1 mmol/L 之間,則判定為「糖耐量減低」(Impaired Glucose Tolerance, IGT)。此類人群雖未達到糖尿病的診斷標準,但屬於糖尿病的高危群體,應定期追蹤血糖並積極改善生活方式。
妊娠期糖尿病的診斷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1979年,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NDDG)提出的糖尿病診斷標準與WHO基本相同,但存在以下兩點不同:
NDDG強調,無論是診斷糖尿病還是糖耐量減低,除服糖後2小時血糖值須超過診斷標準外,還必須在服糖後0.5小時、1小時或1.5小時的血糖數值中,至少有一個 ≥ 11.1 mmol/L,方可確立診斷。
NDDG針對妊娠糖尿病制定了有別於WHO的專門診斷標準。
目前,世界各國已廣泛應用WHO及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的糖尿病診斷標準。為便於與世界各國交流、確保數據具有國際間的可比性,全國糖尿病研究協作組於1982年建議採用世界衛生組織的糖尿病診斷標準。
溫馨提示:以上為歷史版本的診斷標準。隨著醫學研究的不斷進展,WHO其後已更新診斷切點(如空腹血糖診斷值下調至 ≥ 7.0 mmol/L),臨床實務中請以最新版指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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