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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WHO)糖尿病診斷標準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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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的診斷長期依賴血糖檢測。早在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便首次制定了統一的糖尿病診斷標準,並於1985年加以修訂完善。該標準從是否有糖尿病症狀出發,對診斷條件作出了明確規範,具體內容如下:

一、有糖尿病症狀者的診斷標準

若患者已出現明顯的糖尿病症狀(如多飲、多尿、多食及體重下降),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 ① 空腹血糖 ≥ 7.8 mmol/L;
  • ② 一日中任何時候(隨機)血糖 ≥ 11.1 mmol/L;
  • ③ 空腹血糖 < 7.8 mmol/L,但口服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後2小時血糖 > 11.1 mmol/L。

二、無糖尿病症狀者的診斷標準

對於沒有明顯症狀者,為避免誤診,診斷要求更為嚴格,需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 ① 兩次檢測的空腹血糖均 ≥ 7.8 mmol/L;
  • ② 第一次口服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中,服糖後1小時及2小時血糖均 ≥ 11.1 mmol/L,且重複一次葡萄糖耐量試驗2小時血糖 ≥ 11.1 mmol/L,或重複一次空腹血糖 ≥ 7.8 mmol/L。

三、糖耐量減低(IGT)的判定

若空腹血糖 < 7.8 mmol/L,而口服75克葡萄糖後2小時血糖介於 7.8~11.1 mmol/L 之間,則判定為「糖耐量減低」(Impaired Glucose Tolerance, IGT)。此類人群雖未達到糖尿病的診斷標準,但屬於糖尿病的高危群體,應定期追蹤血糖並積極改善生活方式。

四、妊娠糖尿病

妊娠期糖尿病的診斷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五、美國NDDG標準與WHO標準的差異

1979年,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NDDG)提出的糖尿病診斷標準與WHO基本相同,但存在以下兩點不同:

1. 增加中間時點血糖的要求

NDDG強調,無論是診斷糖尿病還是糖耐量減低,除服糖後2小時血糖值須超過診斷標準外,還必須在服糖後0.5小時、1小時或1.5小時的血糖數值中,至少有一個 ≥ 11.1 mmol/L,方可確立診斷。

2. 妊娠糖尿病採用獨立標準

NDDG針對妊娠糖尿病制定了有別於WHO的專門診斷標準。

六、標準的推廣與應用

目前,世界各國已廣泛應用WHO及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的糖尿病診斷標準。為便於與世界各國交流、確保數據具有國際間的可比性,全國糖尿病研究協作組於1982年建議採用世界衛生組織的糖尿病診斷標準。

溫馨提示:以上為歷史版本的診斷標準。隨著醫學研究的不斷進展,WHO其後已更新診斷切點(如空腹血糖診斷值下調至 ≥ 7.0 mmol/L),臨床實務中請以最新版指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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