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在北京召開的全國糖尿病研究協作組會議上,確定了我國暫行的兩個糖尿病診斷標準,分別參照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與我國自訂標準。以下為兩項標準的具體內容。
具有典型糖尿病臨床症狀者,以靜脈血糖水平作為診斷依據:空腹血糖≥7.8毫摩爾/升(140毫克/分升),或任何一次血糖≥11.1毫摩爾/升(200毫克/分升),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隨機靜脈血糖<5.5毫摩爾/升(100毫克/分升),可排除糖尿病的診斷。
僅當以上結果不明確時,才需進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試驗前至少3天不限飲食,於過夜空腹(10~16小時)後的清晨進行。葡萄糖負荷量:成人為75克(或相當於2兩麵粉重量的饅頭);兒童按每公斤體重1.75克計算。
符合以下血糖水平即可診斷為糖尿病:空腹血糖≥7.8毫摩爾/升(140毫克/分升),餐後2小時血糖≥11.1毫摩爾/升(200毫克/分升)。若受檢者無糖尿病症狀,則需在相同或不同狀態下兩次採血檢查均出現異常,方可確診。
有典型糖尿病症狀或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者,若空腹血糖>7.2毫摩爾/升(130毫克/分升),或餐後2小時血糖>11.1毫摩爾/升(200毫克/分升),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口服葡萄糖100克後,採用鄰甲苯胺法測定,各時相的正常血漿血糖上限為:
其中30分鐘或1小時的血糖值作為1點,其餘各時限血糖分別作為1點,共計4點。
目前世界各國已廣泛採用世界衛生組織的糖尿病診斷標準。為便於與國際交流,我國亦以採用WHO診斷標準為宜。
溫馨提示:本文介紹的是1980年代制訂的暫行診斷標準。隨著醫學研究的進展,現行診斷標準已有所更新(例如空腹血糖診斷切點調整為≥7.0毫摩爾/升,並納入糖化血紅蛋白HbA1c≥6.5%等指標)。如有相關疑慮,請諮詢專業醫療機構,以最新診斷標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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