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的沈姓男童在高明市某幼兒園自由活動時突然摔倒,臉部著地造成裂傷,送醫後縫了8針,傷癒後仍留下難以消除的疤痕。其父母不滿處理結果,將幼兒園告上法庭,索賠人身損害費與精神損失費共計4萬元。高明市法院一審判決幼兒園一次性補償2604.15元,但駁回精神損失費請求;家長不服,已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案於17日二度開庭審理。
今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左右,沈寬所在的小班剛上完第一節課,小朋友們開始自由活動,值班教師嚴某在場看護。據幼兒園負責人譚某描述,沈寬在行走時突然自行摔倒,由於頭部首先落地,造成臉部肌肉裂傷。當時沈寬腳穿一雙硬底鞋。
事發後,沈寬被送往高明市人民醫院救治,醫生為其縫合8針。據專家表示,傷癒後留下的疤痕恐怕一輩子都難以消除。
兩個月後,沈寬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幼兒園賠償人身損害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4萬元。
幼兒園方面則主張,該園的管理與沈寬受傷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事故是在園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意外。園方指出,當時並未組織任何集體活動,幼兒僅在原室內活動,且安排了老師照看;沈寬跌倒時也沒有碰到任何障礙物。事故發生後,在場老師第一時間採取了適當的補救措施,並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燕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幼兒園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存在過錯責任。她認為,幼兒園對事件的陳述前後不一致,而沈寬因年紀太小無法清楚陳述事件經過,園方有編造事實、隱瞞過錯的疑點。
此外,趙燕質疑:「幼兒園稱沈寬是臉部撞在地上,但地面是平整的,那麼孩子臉上怎麼會出現那麼長的傷口?」她強調,透過向醫療專家所做的調查筆錄可以清晰得知,無論如何治療,沈寬臉部的疤痕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孩子自小臉上帶著傷痕,恐將承受心理壓力甚至產生自卑心理,精神上的傷害是深遠的。
高明市法院先後兩次開庭審理此案。法院一方面認為幼兒園在保證兒童人身安全方面負有責任,一審判定幼兒園一次性補償沈寬人身損害賠償費2604.15元;另一方面又支持幼兒園提出的「沈寬受傷事件雙方均無過錯」的觀點,對沈寬父母提出的精神損失費賠償不予支持。
接到判決書後,沈寬父母立即表示不服,依法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全案後續發展仍待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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