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體長時間暴露於任何溫度的環境中,散熱大於產熱時,就可能引起體溫過低(俗稱失溫)。這種情況最常見於寒冷季節或浸泡在冷水之中,但若代謝性或活動性產熱(例如發抖)無法維持核心體溫,即使在夏天或溫暖季節也可能發生;嚴重外傷後同樣可能出現。
以下因素會增加發生體溫過低的危險性:身體固定不動、穿著濕衣服、暴露於寒風之中,或躺在冰冷的表面上。
核心體溫下降會抑制全身各項生理功能,包括心血管與呼吸系統、神經傳導、精神敏銳度、神經肌肉反應時間以及代謝率。值得一提的是,幼兒若因意外全身浸泡在接近結冰的水中而造成體溫過低,反而可能對缺氧狀態下的大腦產生保護作用。
隨著核心體溫持續降低,病人會陸續出現冷漠嗜睡、手腳笨拙、精神錯亂、易激動、幻覺等表現,接著呼吸變慢甚至停止,心跳減慢且變得不規則,最終停止。然而,只要病人尚未回溫,就不應認定其已經死亡。
肛溫(直腸溫度)低於34℃有助於與心臟病、糖尿病昏迷、胰島素過量、腦血管意外或藥物濫用所引起的類似症狀相互區別。一般的臨床體溫計無法測量體溫過低時的極低體溫,必須使用特殊的低體溫測量儀;若手邊只有標準臨床體溫計,水銀柱無法升至34℃以上,即表示可能存在體溫過低。
當病人發抖停止,而嗜睡與精神錯亂的程度加重時,病情已十分危急,必須當作緊急個案處理。評估病情時的首要任務,就是防止身體進一步散熱。
若病人沒有呼吸、摸不到脈搏且外觀看似死亡,必須判斷是否立即開始心肺復甦術(CPR)。若能快速送抵醫院,應開始心肺復甦並持續進行;若距離設備完善的醫療單位尚有數小時路程,是否施作心肺復甦則存在爭議:長時間缺乏血液循環可能造成永久性腦損害,即使處於深度低溫狀態也難以避免;但若病人其實仍有未被察覺的心跳,貿然施行心肺復甦可能誘發心室纖維顫動,一旦心律無法恢復正常便可能致命。因此少數專家主張,若醫院就在附近,可將心肺復甦延後至院內完成液體與電解質平衡的調整後再開始。
搬運與轉送過程中必須格外小心護理病人,因為劇烈的碰撞或突然的晃動可能誘發心室心搏過速或心室纖維顫動,冰冷的心臟尤其容易發生。失去知覺的失溫病人無法自行產生足夠的熱量,必須運用特殊技術從體外與體內同時給予保暖。
病人送抵醫院後,應立即抽血檢驗血液氣體與電解質,無需事先校正血液溫度;pH值與PO₂(血氧分壓)應矯正至正常範圍。若必須進行心肺復甦且能夠維持,應立即將病人浸入裝有45~48℃溫水的大浴盆中,使其迅速回溫。
在冰水中浸泡1小時甚至更久的病人,仍有可能成功回溫而不留下永久性腦損害;即使核心體溫已降至26℃,也有機會完全恢復。因此,在完成回溫之前,不要過早宣布病人已經死亡。兒童的康復較為常見,成人則相對少見。此外,復溫過程中必須特別小心,因為血液的pH值、鉀離子與鈉離子濃度可能在短時間內發生急遽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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