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名5歲幼兒在幼兒園戶外活動時,因教師疏於看護,從滑梯摔出導致頭部撞傷住院。幼兒家長不滿賠償方案,遂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近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幼兒園須賠償幼兒醫藥費、鑑定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萬餘元。
1999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許,深圳市福田區某幼兒園的兩名教師安排學生進行戶外活動。活動期間,年僅5歲的幼兒陳某在玩滑梯時不慎從滑梯摔出,頭部撞傷。
事故發生後,幼兒園先行承擔了全部醫藥費1600餘元,並另向陳某家長支付1000元作為賠償。然而,雙方就後續索賠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陳某父母最終選擇以法律途徑解決,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藥費、整容費、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費等各項費用共約15萬餘元。
福田法院經審理認為,幼兒園教師在安排學生進行戶外活動時,對學生的健康與安全負有保護義務。本案中,教師疏於看護是造成幼兒摔傷的重要原因,故對於原告所受損害,被告幼兒園依法應給予適當賠償。
幼兒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均較薄弱,幼兒園在組織戶外活動等環節時,必須配備足夠人員全程看護,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一旦發生意外,幼兒園不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構信譽亦可能受到影響。
對家長而言,若不幸遭遇類似事故,應注意保存醫療單據、鑑定報告等相關證據,並透過協商或法律途徑理性維權,依法主張合理賠償,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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