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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的臨床類型與危險性類型:WHO分類標準演變解析

前言:糖尿病分類標準的演變

隨著醫學研究的不斷深入,人們對糖尿病病因與病理的認識日益完善,其分類標準也經歷了多次重要修訂。世界衛生組織(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自1965年起先後發表多次報告,為全球糖尿病的診斷與分型提供了權威依據。

1965年第一次報告:初步分類框架

1965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在第一次報告中,將糖尿病劃分為兩大類:

  • 原發性糖尿病:占絕大多數,病因尚不明確;
  • 繼發性(症狀性)糖尿病:僅占極少數,具有明確病因。

其中,原發性糖尿病根據臨床表現、空腹血糖、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及皮質素葡萄糖耐量試驗的結果,可分為四期:

  1. 糖尿病傾向(又稱糖尿病前期);
  2. 隱匿性糖尿病;
  3. 無症狀糖尿病;
  4. 臨床糖尿病。

此外,按發病年齡可分為幼年型(0~14歲)、青年型(15~24歲)、成年型(25~64歲)和老年型(65歲以上);按病情嚴重程度則分為輕型、中型和重型三類。

1980年第二次報告:分類與診斷標準建議

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發表第二次報告,提出了關於糖尿病分類和診斷標準的建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臨床類型

  1. 糖尿病
    • Ⅰ型(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 Ⅱ型(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包括非肥胖與肥胖兩類);
    • 營養不良相關糖尿病;
    • 其他類型:如胰腺疾病、內分泌疾病、藥物或化學物質引起者、胰島素或其受體異常、某些遺傳綜合徵等。
  2. 葡萄糖耐量異常
    • 非肥胖;
    • 肥胖;
    • 伴有其他情況或綜合徵。
  3. 妊娠期糖尿病

二、統計學危險性類型

此類患者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正常,但屬於糖尿病的高危人群,包括:

  • 曾有糖耐量異常:既往曾出現糖耐量異常,現已恢復正常;
  • 潛在性糖耐量異常:目前糖耐量正常,但存在日後發生糖尿病的潛在危險因素。

1985年第三次報告與後續修訂

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在第三次報告中提出並修改了糖尿病分類,去除了Ⅰ型和Ⅱ型糖尿病的名稱,但仍保留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和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的提法。直到1998年之前,國際上基本都採用這一標準。

新分型:以病因學為導向

近年來,新的糖尿病分型反映了病因學研究的進展。在新分型中,名詞上取消了原有的「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和「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改以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表示。

妊娠期糖尿病的名稱繼續保留,但僅限於妊娠期間發現的糖尿病和糖耐量減低;且於分娩6個月後必須重複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重新確認有無糖尿病,再作最終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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