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學研究的不斷深入,人們對糖尿病病因與病理的認識日益完善,其分類標準也經歷了多次重要修訂。世界衛生組織(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自1965年起先後發表多次報告,為全球糖尿病的診斷與分型提供了權威依據。
1965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在第一次報告中,將糖尿病劃分為兩大類:
其中,原發性糖尿病根據臨床表現、空腹血糖、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及皮質素葡萄糖耐量試驗的結果,可分為四期:
此外,按發病年齡可分為幼年型(0~14歲)、青年型(15~24歲)、成年型(25~64歲)和老年型(65歲以上);按病情嚴重程度則分為輕型、中型和重型三類。
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發表第二次報告,提出了關於糖尿病分類和診斷標準的建議,具體內容如下:
此類患者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正常,但屬於糖尿病的高危人群,包括:
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在第三次報告中提出並修改了糖尿病分類,去除了Ⅰ型和Ⅱ型糖尿病的名稱,但仍保留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和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的提法。直到1998年之前,國際上基本都採用這一標準。
近年來,新的糖尿病分型反映了病因學研究的進展。在新分型中,名詞上取消了原有的「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和「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改以1型糖尿病和2型糖尿病表示。
妊娠期糖尿病的名稱繼續保留,但僅限於妊娠期間發現的糖尿病和糖耐量減低;且於分娩6個月後必須重複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重新確認有無糖尿病,再作最終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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