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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分哪幾種臨床類型?解析WHO病因學分型標準

隨著醫學界對糖尿病認識的不斷深化,糖尿病的分型方式也在持續演變。對於確診為糖尿病的患者而言,進行病因分型是制定防治方案、判斷病情發展及評估預後的重要前提。

糖尿病分型的歷史演變

1965年:原發性與繼發性之分

1965年,世界衛生組織(WHO)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在第一次報告中,將糖尿病分為兩大類:原發性(占大多數,病因尚不明確)和繼發性(又稱症狀性,占極少數,有明確病因)。

其中,根據原發性糖尿病的臨床表現、空腹血糖、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及皮質素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可分為四期:①糖尿病傾向(或稱糖尿病前期);②隱匿性糖尿病;③無症狀糖尿病;④臨床糖尿病。此外,依發病年齡可分為幼年型(0~14歲)、青年型(15~24歲)、成年型(25~64歲)和老年型(65歲以上);依病情程度則分為輕、中、重三型。

1980年:首套系統性分類與診斷標準

1980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在第二次報告中,發表了關於糖尿病分類和診斷標準的建議:

一、臨床類型
1. 糖尿病:①Ⅰ型(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②Ⅱ型(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含非肥胖與肥胖兩類);③營養不良相關糖尿病;④其他類型(如胰腺疾病、內分泌疾病、藥物或化學物質引起者、胰島素或其受體異常、某些遺傳綜合征等)。
2. 葡萄糖耐量異常:①非肥胖;②肥胖;③伴有其他情況或綜合征。
3. 妊娠期糖尿病。

二、統計學危險性類型
此類患者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正常,包括:1. 曾有糖耐量異常者;2. 潛在性糖耐量異常者。

1985年:取消Ⅰ型、Ⅱ型名稱

1985年,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第三次報告對分類作出修改,去除了「Ⅰ型」和「Ⅱ型」的名稱,仍保留「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和「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直到1998年前,國際上基本都採用這一標準。

現行的病因學分型標準

近年來的新分型反映了糖尿病病因研究的進展,在名詞上取消了「胰島素依賴型」與「非胰島素依賴型」,改以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表示。妊娠期糖尿病的名稱繼續保留,但僅限於妊娠期間發現的糖尿病和糖耐量減低,且須於分娩6個月後重複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再確認是否患有糖尿病。

目前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是世界衛生組織糖尿病專家委員會於1999年提出的病因學分型,共分為四類:

1. 1型糖尿病:因胰島β細胞破壞,導致胰島素絕對缺乏。
2. 2型糖尿病:由胰島素抵抗和(或)胰島素分泌不足引起。
3. 特殊類型糖尿病:已知胰島β細胞功能基因缺陷或有明確病因者,如某些內分泌疾病或與糖尿病相關的遺傳性疾病綜合征。
4. 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間發生的糖尿病。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糖尿病患者中,2型糖尿病患者占90%~95%,是最常見的類型。

分型對認識與治療的意義

了解糖尿病的分型,有利於對疾病的正確認識和治療,因為不同類型的糖尿病,其治療方法也不相同。任何一位糖尿病患者在疾病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病因分型。

有些患者的病因較容易判斷。例如,若糖尿病患者血液中出現胰島細胞抗體,說明是由自身免疫過程參與的1型糖尿病;若患者同時患有甲狀腺功能亢進症和糖尿病,則很可能是甲亢所引起的,待原發病治療好轉後,糖尿病往往也會隨之消失。

然而,也有部分患者的分型並不那麼容易,醫生可能需要通過相關檢查和治療觀察,才能最終確定其所患糖尿病的具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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