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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擬入法 立法能否化解老人的精神困境?

新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案出爐,強調給予老年人更多精神層面的關懷。其中最受矚目的條款,莫過於子女「常回家看看」將正式寫入法律——今後若子女不經常回家探望父母,老人可以訴諸法律,法院也必須立案審理。消息一出,輿論譁然,「新老年法」迅速成為微博上升最快的熱門關鍵詞,以立法手段規範道德問題的做法,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激烈討論。

老人的寂寞,法律能解決嗎?

「『常回家看看』如果獲得通過、成為法律條文,今後子女不常看望老人,老人便可訴諸法律,法院也會立案審理。」南京市秦淮區法院孫俠副庭長長期關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進展。她表示,過去涉及老年人的贍養案件,多半是老人因兒女不支付贍養費而對簿公堂;法官在判決或調解之後,往往會叮囑一句:「除了給贍養費,更要常回家看看啊,老人更需要精神慰藉。」

然而,這句叮囑並不具備任何法律強制力。該法院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便已在省內率先設立老年人權益保障庭,但至今沒有一位老人因子女未盡精神慰藉義務而走上法庭。去年,該庭共受理各類糾紛一百三十多起,其中涉及老年人贍養的案件僅佔一成左右。

立法初衷良好 執行難度不小

「從道德層面上升到法律層面,立法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需要解決操作層面的問題。」省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陳頤認為,「常回家看看」入法在操作上難度較大:子女如果做不到,該如何追究?如果子女疏於探望問候,導致獨居老人去世多日無人知曉,或許還比較容易追究責任;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很難認定與追責。

孫俠對「常回家看看」入法樂見其成,但也提出疑問:「回家看看」的頻率如何界定?方式怎樣規範?又該如何約束?畢竟法律面對的是活生生的人,而對「意願」及其相應行為的約束恰恰是最困難的。她預計,即便條款順利入法,實際執行中大多仍只會以調解形式結案。

「無害條款」的隱憂

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方明分析,道德約束依靠輿論譴責與個人自律,而法律的約束力則來自其強制性。她將「常回家看看」入法,類比為離婚案件中的「探視權」規定:新《婚姻法》雖有明確規定,若一方拒不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但從實際效果來看,探視權的執行十之八九難以落實到位。

方明認為,這樣的條款入法,本質上是一種「無害條款」——立意雖好,但執行起來難度極大。她同時提醒,倘若此類缺乏實效的條款過多,反而會消耗國家有限的立法資源,值得立法者審慎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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