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的診斷需要依靠血糖檢測結果,並結合臨床症狀綜合判斷。隨著醫學研究的進展,世界衛生組織(WHO)與美國糖尿病協會(ADA)先後制定了不同的診斷標準。了解這些標準,有助於及早發現病情、及時接受治療與管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診斷為糖尿病: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血糖值均指靜脈血漿葡萄糖濃度。
1997年,美國糖尿病協會對糖尿病診斷標準作出修訂,符合以下三項之一者可考慮診斷為糖尿病: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上述任一標準的患者,應在另一天重複上述檢查,若再次符合三條標準之一,方可確立糖尿病的診斷,以避免偶發因素造成誤診。
這兩種情況屬於正常血糖與糖尿病之間的中間狀態,是日後發生糖尿病的重要危險因素,應加強血糖監測並積極調整生活方式。
對懷疑患有妊娠糖尿病者,採用100克葡萄糖耐量試驗進行診斷。試驗結果按美國國家糖尿病資料組審定的O'Sullivan標準判定,具體數值見表1。
| 時間點 | 空腹 | 服糖100克後1小時 | 服糖後2小時 | 服糖後3小時 |
|---|---|---|---|---|
| 血糖(毫摩爾/升) | 5.9 | 10.6 | 9.2 | 8.1 |
| 血糖(毫克/分升) | 105 | 190 | 165 | 145 |
診斷成立條件:兩個或兩個以上時間點的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列數值。
此外,妊娠糖尿病也可以採用世界衛生組織1985年制定的糖尿病診斷標準進行判斷,同樣具有可行性。
無論採用哪一套標準,糖尿病的診斷都應結合臨床症狀、血糖數值以及必要的重複檢查綜合判定。若發現血糖處於邊緣範圍,建議儘早就醫,由專業醫師安排進一步檢查,以明確診斷並制定適切的治療與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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