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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蘭州全國糖尿病學術會議:我國糖尿病診斷標準詳解

1979年10月,我國在蘭州召開了全國糖尿病學術會議。這次會議具有里程碑意義——它首次為我國制定了統一的糖尿病診斷標準,為此後臨床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提供了重要依據。該標準將糖尿病相關狀況分為三類:顯性糖尿病、隱性糖尿病(化學性糖尿病)以及糖耐量減低。具體內容如下:

一、顯性糖尿病

患者具有明顯的糖尿病臨床表現(如多飲、多食、多尿、體重下降等典型症狀),同時伴有尿糖陽性,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確診:

  • 空腹血糖≥7.2mmol/L;
  • 餐後2小時血糖≥11.1mmol/L;
  • 葡萄糖耐量曲線的血糖數值達到或超過糖尿病診斷標準。

葡萄糖耐量試驗的診斷依據

若需借助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GTT)判斷,其各時間點的血糖診斷界值規定如下:

  • 空腹血糖≥6.9mmol/L;
  • 服糖100g後0.5小時血糖≥10.6mmol/L;
  • 服糖後1小時血糖≥10.0mmol/L;
  • 服糖後2小時血糖≥7.8mmol/L;
  • 服糖後3小時血糖≥6.9mmol/L。

判定時,0.5小時與1小時兩個時間點的數值僅取其中一點參與計算;若有3個點達到或超過上述數值,即可確診為糖尿病。此外,考慮到年齡對糖代謝的影響,年齡超過50歲者,每增加10歲,1小時血糖界值應相應上調0.6mmol/L。

二、隱性糖尿病(化學性糖尿病)

指患者無明顯臨床症狀,但其血糖檢測結果或葡萄糖耐量試驗結果已達到或超過上述糖尿病診斷標準者。此類患者雖無自覺症狀,但實際上已存在糖代謝異常。

三、糖耐量減低

指患者無臨床表現,且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曲線上有兩點數值高於正常值上限,但尚未達到糖尿病診斷標準者。此類人群屬於糖代謝異常的過渡階段,日後發展為糖尿病的風險較高,應定期隨訪監測。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標準是我國早期自主制定的糖尿病診斷依據,在當時的臨床實踐和科研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醫學研究的進展,此後我國又陸續採用和更新了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接軌的診斷標準,但蘭州會議所確立的分類框架和判定思路,仍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和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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