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自我傷害涵蓋一切以結束生命為目的的嚴重自我傷害行為,包括自殺未遂乃至自殺死亡。這類行為不應僅被視為一時的衝動或軟弱,而應被正視為一種「心理病」,需要及時尋求專業醫療協助。
一般人談到蓄意自我傷害或自殺行為時,往往只從表面現象分析,例如認為當事人只是承受壓力、遭遇挫折、經歷負面生活事件,甚至以「小心眼、想不開、太可惜、不值得」等評語來解讀。事實上,這些行為背後往往涉及複雜的心理與生理因素,將其視為可治療的心理疾病,才是正確的應對態度。
多項研究與心理評估顯示,相較於一般人群,自我傷害者通常具有以下特徵:成熟應對能力較低、憂鬱程度較高、情緒不穩定或憤怒特質明顯、衝動性較高,以及自我愉悅或滿意度偏低。
傷害者普遍存在社會支持不良的問題——無論是客觀的支持條件,還是主觀的支持感受都偏低,支持利用度差,加上家庭環境不良,均可能增加風險。
生活方式的影響不容忽視,例如過度飲酒或物質濫用。此外,精神心理疾病、軀體疾病,或遭遇重大生活事件,都會對自我傷害行為的發生與發展產生影響。
國內自殺死亡率長年處於每年每萬人口1.5至2.5人的較高水平。由於缺乏嚴謹的自殺行為監測系統,據估計,每年因口服農藥、醫療藥品過量、高樓墜落等自我傷害而到醫院就診的人數高達200萬至500萬人次,是自殺死亡人數的10倍以上。
研究顯示,自殺未遂者中約有30%合併精神心理障礙;而在自殺死亡的人群中,這一比例更高達60%以上,部分國外研究甚至超過90%。值得注意的是,曾有自我傷害史的自殺未遂者,在後續6年內再次出現自殺行為的比例超過20%。深入了解傷害人群的特點,有助於開展針對性的防治服務工作。
1. 各種形式的傷害行為:無論傷害的目的在於追求死亡或其他目的,皆屬於此範疇。
2. 具有結束生命動機的傷害行為:即自殺行為,包括自殺未遂或自殺死亡。這類行為並非孤立發生,常伴隨憂鬱、失眠、無望感等精神心理問題或軀體疾病,而這些問題也往往影響傷害行為的發生與發展。
自我傷害行為(包括自殺未遂)既然是一種「心理病」,透過醫療干預是可以治癒或有效降低未來風險的。治療的核心在於心理干預,幫助當事人重建生活與生存的意願,擺脫無望感。眾多研究與臨床服務經驗表明,透過治療能有效提升當事人的精神心理活動水平,並顯著降低再次傷害的風險。由於傷害當事人多伴有情緒困擾或其他精神心理問題,因此在針對傷害行為本身進行干預之外,同步處理影響傷害行為的心理或軀體問題也十分必要。
初級預防:加強精神心理健康教育,營造關愛生命、尊重生命的社會氛圍;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持續改善環境安全設施,如地鐵安全門、高樓與外界相連的窗戶及通道的人性化設計、農藥高使用地區的藥品合理管理等,都能發揮積極作用。
二級預防:降低可能導致傷害或自殺行為出現的各種因素與條件,例如積極治療精神心理障礙者、關注罹患嚴重軀體疾病或喪失功能者,以及遭遇重大創傷或生活事件的人。善於察覺可能的傷害線索,及時做好疏導工作,是二級預防的關鍵。
三級預防:針對已發生傷害行為的人及自殺未遂者實施心理干預與服務,從而有效降低再次傷害的風險。
1. 家中若有人出現自殺行為,家屬切莫恐慌,應主動了解有關自殺現象的知識,建立正確態度,避免受「家醜不可外揚」觀念影響而恥於向專業人員諮詢,或撥打生命救援、心理危機干預熱線尋求協助。
2. 積極配合專業人員對未遂者進行評估,判斷再次自殺風險的可能性及其程度,並接受後續心理服務。
3. 若未遂者存在精神障礙或心理問題,應及時就醫治療。
4. 家屬應多與未遂者交流,關心愛護他們,了解其心理狀態,並善於察覺可能的傷害線索,引導未遂者主動表達內心想法——尤其是有無厭世、自殺等念頭——以便有針對性地應對。
5. 對於高風險未遂者(如有明顯憂鬱情緒、屢次發生自我傷害或有自殺想法者),家屬需加強防範並預先制定應對方案,包括妥善保管藥物、移除無用的危險物品,避免危險物品隨手可得;盡可能讓未遂者保持在可觀察的範圍內,持續或不間斷保持接觸,必要時透過電話聯繫。
6. 一旦再度發生自殺行為,應立即就近送醫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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