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看,我國在抗震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方面已建立較為完備的體系。目前發布實施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等國家標準,對建築物的抗震設防分類、責任歸屬以及城市防災規劃均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劃分,為建築抗震設計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依據。
根據《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第八條,城市在不同地震強度下應達到以下目標:
當遭受多遇地震時,城市一般功能應保持正常運轉;當遭受相當於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時,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線系統應基本正常,重要工礦企業能正常生產或很快恢復生產;當遭受罕遇地震時,城市功能不得癱瘓,要害系統和生命線工程不應遭受嚴重破壞,且不發生嚴重的次生災害。
據悉,我國的地震抗震標準並非「一刀切」,不同地區的建築物執行的設防要求各不相同。各地主要依據國家頒布的抗震設防烈度區劃圖,劃分為6~9級不同的抗震設防標準,各地區建築物須嚴格執行與當地地震風險相對應的抗震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標準大多屬於強制性規範。例如,凡位於烈度6度以上的地區,所有建築物都必須執行相應的地震抗震設防標準,否則建築物將不予驗收,無法投入使用。這一硬性規定確保了建築抗震能力從源頭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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