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抗震設計中,根據建築物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可將其劃分為甲、乙、丙、丁四個抗震設防類別。不同類別的建築,在地震作用取值與抗震措施上有不同的要求,以體現「重點保護、合理設防」的基本原則。
屬於重大建築工程,以及地震時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例如核電設施、大型化工裝置等一旦受震破壞將引發嚴重後果的建築物。
指地震時使用功能不能中斷或需盡快恢復的建築,常見於醫療機構、消防站、通訊樞紐、供水供電設施等生命線工程建築。
指除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建築,是社會上數量最多、最常見的設防類別,如普通住宅、辦公樓、商業建築等。
指抗震次要建築,其受震破壞一般不致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如臨時性建築或儲存一般物品的倉庫等。
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方面,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方面,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規範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築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但仍應採取相應的抗震措施,以確保建築具備基本的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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