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世界上許多已開發國家一樣,中國的老年人口正持續增長,隨之而來的各類老年問題也日益凸顯。其中,老年人的戀愛與再婚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
近年來,老年人再婚在我國已逐漸增多,我們時常可以聽到或看到孤獨老人覓得理想伴侶、重新展開溫馨家庭生活的案例。然而,老人再婚在社會上仍面臨不少障礙:傳統習俗對老年人再婚多持否定態度,甚至許多年輕人對年邁的父母再婚,情感上也難以接受。有人認為獨身老人不愁吃穿,何必再婚?甚至質疑「難道還迷戀性生活嗎?」人們往往忽略了,老年人的再婚不僅是生理上的需要,更是心理上的需求。
老年喪偶者往往很想再尋找伴侶。他們認為子女各自已成家立業,難以照顧自己的生活。即使子女體貼孝順,兩代人在情感、需求和行為方式上仍有差距——子女再周到的照顧,也無法替代老夫老妻之間特有的情感與默契。喪偶老人有許多難以言說的苦衷,即便是生活瑣事,也有不便讓子女代勞之處,更遑論性愛與情愛的陪伴。
有些中青年時期守寡的婦女,因當年子女年幼,為其成長與教育著想而未再改嫁。待辛苦將孩子撫養長大成家後,子女卻忙於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母親疏於關心照顧,此時她們便產生了再嫁的願望。
還有些老年人因遭受子女虐待或歧視而渴望再婚。他們無法忍受子女的冷淡、歧視甚至仇視,為獲得精神上的慰藉,渴望尋找新的伴侶,重建家庭的溫暖。
另有少數獨身老人,因中青年時期離婚後需撫養教育子女,或受經濟負擔等因素限制而未再婚。如今年歲漸長,精神上缺乏寄託,生活上需要照顧,因而希望再婚。
現實生活中,老年人的戀愛和結婚常常遭遇種種干涉與阻力,輕則引發家庭糾紛、親子關係緊張,重則釀成悲劇,此類事件屢見不鮮。造成老年人再婚障礙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
傳統觀念將老年人再婚視為不光彩之事,老年人自身受此影響,也常常給自己「潑冷水」,擔心再婚會招人恥笑。他們認為對性慾冷淡才是高尚的,「都這把年紀了,還談什麼戀愛」。他們沒有想到,老年人同樣是人,有權利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戀愛和結婚。
許多老年人的再婚受到子女反對。好不容易談妥的婚事與交往,往往因過不了子女這一關而被迫終止——雙方老人都有意,卻始終無法結合。小輩們把父母永遠釘在「父母」的位置上,而沒有把他們看作與自己一樣有情感需求的人,更沒有設身處地想過:風燭殘年的父母,是孤零零地單身度日好,還是幸福而有意義地生活好?
子女反對老人再婚的理由通常包括:擔心遺產落入他人之手;怕被人指責因晚輩不孝,長輩才「出此下策」;覺得愧對已故的父親或母親;不願照顧繼母(繼父)等。其中,因經濟原因反對的占絕大多數。有積蓄的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干涉阻止的程度,遠比積蓄不多的老人嚴重;而無經濟來源的老人再婚,遭到子女反對干涉的則相對較少。
在目前居住條件普遍偏緊的情況下,家庭人口的增加會影響現有的居住空間。此外,有些老人缺乏足以維持獨立生活的收入,這也構成了再婚的障礙。要消除這一障礙,一方面必須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另一方面也應讓老年人認識到:應當把積蓄「投資」在自己的晚年生活上。
社會因素一方面體現為輿論壓力:有些人認為老年再婚是恥辱的,有些人認為它不符合國情。特別是當老年人與比自己年輕的中年寡婦結婚時,輿論壓力更大;高齡老人要求再婚,更會引起輿論譁然。另一方面,社會上缺乏為老年人戀愛、結婚服務的諮詢機構和專業人士,現有的婚姻介紹所大多面向年輕人,銀髮族的需求長期被忽視。
老年期常被視為「喪失期」——失去金錢、健康、配偶等,也正因如此,它容易成為喪失生存意義的時期。老年人要生活得充實,最根本的條件包括:(1)經濟上的保障;(2)身心健康;(3)有能夠從心底相互諒解的傾談對象;(4)有對他人有益的工作與角色;(5)能得到適當的性滿足。老年期的戀愛與結婚,在多數情況下,恰恰能幫助滿足這些條件。
所謂「性」,並不單純意味著性慾的滿足。從廣義上講,老年期的性,是一種彼此確認「對方仍有必要」的情感,使雙方相互鼓勵、增進團結、分享歡樂,進而讓雙方的情緒都得到滿足——既能打消孤獨感,又能增添自信心。
大量事實證明,做好老年人再婚工作,對社會、對家庭、對老年人的健康長壽均有益處,尤其是對鼓勵和支持老年人發揮餘熱、完成未竟的事業不可或缺。這不僅應從法律上予以保護,也應從道義上給予支持。具體而言,老年人再婚的好處包括:
多數獨身老人的子女已建立小家庭,他們忙於工作、育兒和日常家務,常常擔心對老人照顧不周。若老年人再婚的願望得到滿足,便能減輕子女掛念老人的精神負擔。
家庭是子女成長的搖籃。目前我國家庭多為雙職工,夫妻早出晚歸,對子女的撫育出現不少問題,不利於下一代成長。老年人再婚後,老夫老妻不僅可以互相體貼照顧、保持精神愉快與身心健康,還能分擔撫育後輩的任務。
我國目前尚無法將老年人特別是孤寡老人的生活問題全部承擔下來。如果有條件的喪偶老人求偶結合,便可使部分孤老者有新的歸宿,從而減輕養老院和民政部門的負擔。
老年人再婚後擁有伴侶的照應與情感支持,有助於減少和防止嫌棄、虐待乃至遺棄老人行為的發生。
伴侶的陪伴與理解,能使老年人的精神得到安慰,心理得以健康發展。
總而言之,老年人是否再婚是他們自己的權利,家庭和社會只能提供參考意見,而不應橫加干涉。老年期的戀愛與結婚,是提高生存意義的「特效藥」。無論是選擇再婚還是獨身,都應當得到家庭和社會的尊重與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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