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是中國大陸為加強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管理而制定的重要行政法規,於1995年2月11日以國務院令第172號發布,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其後曾依國務院相關決定予以修正。條例確立了「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地震應急工作體制,並對應急機構設置、臨震與震後應急措施、獎勵和處罰等作出系統規範。以下整理條例第一章「總則」與第二章「應急機構」的具體條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的管理,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震應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震應急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社會防震減災意識。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地震應急活動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地震應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六條 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具體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
第七條 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國務院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務院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為其辦事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本部門的地震應急機構。
第八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綜合上述規定,本章節的核心要點可歸納如下: 條例後續章節尚涵蓋臨震應急措施、震後應急措施、獎勵和處罰以及附則等內容,請點擊下方頁碼繼續瀏覽完整條文。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實行集中領導,其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條文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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