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各級法院應盡快建立少年法庭,或確定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意見》規定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進一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根據《意見》要求,開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法院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並充分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在開庭審理前,審判人員必須就開庭程序等相關事項向未成年被告人作出詳細介紹,幫助其了解訴訟流程,減輕心理壓力。
在庭審過程中,法院應當充分聽取未成年被告人對被指控事實、證據以及自身行為性質的陳述與意見,確保未成年被告人能夠依法行使各項訴訟權利,避免其合法權益在審判過程中受到損害。
《意見》強調,對經審理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宣告無罪並當庭釋放;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則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為失足未成年人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
為避免審判活動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意見》明確規定,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得對外公開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真實身份的各類資料,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與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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