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使用年限長達數十年甚至更久,理應受到高度重視。然而,現今很少有開發商能主動為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後服務。於是,許多消費者在簽訂合同之後才發現,自己花錢買到的竟是一連串煩惱,後悔莫及。本文透過三個典型「病例」,為飽受購房恐懼症困擾的消費者把脈問診,並開出實用「處方」。
近年來,關於「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的投訴明顯減少,但新問題隨之而生——不少開發商雖未違反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交付時小區內部環境卻往往一片混亂,有的甚至連基本生活條件都不具備,交房必備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更是難以尋覓。「先糊弄著把房交了,反正不算違反合同」,正是這些開發商的普遍心態。為了在售房時吸引客戶,他們往往將承諾的交房時間提前,上述亂象的普遍出現也就難以避免。
處方:
商品房交付時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提供《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及測繪部門實測數據;
(2) 小區內部道路通暢,垃圾清理乾淨;
(3) 水、電、暖通、煤氣管道應鋪設完畢並能及時投入使用。
其中後兩項務必透過合同明確約定並細化罰則,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在開發商違反承諾的案例中,「綠地微縮」是特別典型的情況。白先生做夢也沒想到,當初看房時最中意的窗前綠地,竟已建起三層樓的物業管理用房——這塊綠地可是售樓小姐當初反覆向他保證過的。他前往售樓處討說法,對方却理直氣壯地回應:考慮到小區人口與配套率,此處必須加蓋物業管理用房,且已獲有關部門批准。
其實,沙盤上看到的大片綠地在入住時往往會或多或少地縮水,承諾的30%綠化率怎麼算都不夠數。在整個買房過程中,這一點最令購房人傷心。
處方:
(1) 將售樓人員承諾的綠化率白紙黑字寫進合同;
(2) 透過合同約定,將窗前屋後的綠地範圍予以鎖定。
物業管理市場的發展,並未能在短期內克服行業積弊。由房管所改制而來的物業公司向來「脾氣不小」,業主馬女士戲稱這類公司為「大爺」物業——反正「我是管你們的,誰敢犯刺兒,看我怎麼治你」。這種「霸道式」服務在許多小區都存在:物業公司說什麼,住戶就得做什麼,敢怒而不敢言,否則就要吃苦頭,甚至遭到斷水、斷氣、斷電的威脅。不少業主後悔當初急著搬進來,一心想把這種「大爺」物業請走,可此路何其艱難。
處方:
(1) 在物业管理委員會成立並選聘新物業公司之前,開發商與原物業公司所簽合同仍屬合法有效;
(2) 要想請走不滿意的物業公司,必須有熱心業主積極投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籌備工作,依法行使更換物業的權利。
從訂立合同到房屋交付使用,往往間隔相當長的時間,短則數月,長可逾一年。在此期間,購房者可能會對已簽約的房屋不再滿意,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 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按合同規定的結構和設計標準施工;
(2) 開發公司雖無違約行為,但購房者原先對房屋了解不夠詳細充分,簽約後才發現不滿意之處;
(3) 購房者自身的需求發生了變化。
若屬於開發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施工的情形,購房者有權要求其履行合同條款,並可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若屬於購房者自身原因而不願繼續履行合同,從法律上講,違约方就是購房者本人,需承擔一定經濟損失,如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一個可行的補救方法是:購房者自行或委託房地產中介機構另覓新買家,並徵得開發公司同意,将原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願意購買該房屋的新購房者,按「房屋期權轉讓」方式處理,如此即可免除違約責任。
因此,在確定購買某處房屋之前,務必慎重評估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一旦簽約,就應當依約履行,否則只會給自己招來更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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