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礙是精神病學診斷分類中的名詞,其定義為:人格特徵顯著偏離正常,使患者形成特有的行為模式,並對環境適應不良,嚴重時甚至達到害人害己的程度。
一般人處世都有一定的模式,並接受社會規範的要求與檢驗;一旦超越正常範圍,便可能形成人格障礙。人格障礙是一種與社會規範準則難以融洽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行為模式明顯異於常人,例如:
這些特質使他們對環境適應不良、缺乏朋友,也必然影響職業功能。然而他們對此往往毫無自知,只是一味怨天尤人,從不檢討自己。人格障礙通常開始於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並持續至成年以後,甚或終身。
1806年法國曾發生一起事件:一名男子在井台上與一名女子因小事爭執了幾句,竟在暴怒之下將對方扔進井裡,引起軒然大波。相關人士懷疑該男子精神不正常,要求醫生進行診斷。
醫生詳細了解病史後得知,該男子的母親性格軟弱,自幼對兒子放縱嬌慣、有求必應,致使他成年後變得驕橫跋扈,稍不隨意就引發強烈憤怒——曾一腳將狗踢死,聽到馬叫則用鞭子狠命抽打。醫生經反覆考慮,認定這是一種疾病。這個案例就是最早被報導的人格障礙病例。
有些人格障礙是在罹患某些疾病之後發生的。例如癲癇患者在長期頻繁發作之後,人格可能變得凶狠、殘暴、計較細節小事、記仇,能力減退而無法勝任工作,難以與人相處;又如患上精神分裂症之後,會表現出孤獨不愛交往、情感淡漠、缺乏進取心等。這類建立在疾病基礎上的人格改變,統稱為「人格異常」。
由此可見,「人格異常」涵蓋範圍較廣;而「人格障礙」則專指非繼發於疾病、自幼年開始逐漸形成的人格偏離正常者。也有人將那些雖性格怪僻、但仍能堅持工作、學習與生活,且不危及他人或自身者,稱為「人格偏離」。
普通心理學認為人格就是個性,但實際上人格的含義更廣:它以人的性格為核心,包括先天素質,以及受家庭、學校教育、社會環境等心理與社會因素影響,逐步形成的氣質、能力、興趣、愛好、習慣和性格等心理特徵的總和。
人格障礙是指在沒有認知過程障礙或智力缺陷的情況下,人格明顯偏離正常,一般在少年或更早時期發生,直至晚年才趨向緩和。然而,人格正常與異常之間的尺度是相對的,只能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與大多數人的模式比較而言,因此帶有相當的人為標準成分。
所謂「沒有認知過程障礙或智力缺陷情況下的人格偏離」,是指在沒有幻覺、妄想、智力低下的情況下,出現的情緒反應、動機和行為活動的異常。
有些人把人格障礙視為精神病,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嚴格來說,人格障礙介於正常人與精神病患者之間——患者既不是「正常人」,也不能算是「精神病」。不過,由於某些類型的人格障礙似乎與一些精神疾病的發生有一定關聯,且某些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的早期也可能出現人格方面的改變,因此人格障礙仍是精神病學研究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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