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係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夫妻雙方自願達成共識的「協議離婚」,透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二是透過法院裁判的「訴訟離婚」。選擇何種方式,取決於雙方是否均同意離婚,以及能否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若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且已就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可親自共同前往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申請時,應備妥下列證件與證明:
需特別留意的是,依《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離婚冷靜期」,期間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須親自共同到場申請發給離婚證,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若僅有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就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發生爭議、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受理後會先行調解;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即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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