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資料:女性,43歲
本人於1998年因家庭事務長期生氣鬱期生氣鬱悶,罹患抑鬱症。經過約一年的治療後已完全康復。然而今年7月,因與工廠工友在工作上發生不愉快,導致抑鬱症再次復發。目前服藥約半年左右,精神狀態維持良好。想請教:如果病情好轉痊癒後,還需要繼續服藥多長時間?
您好!關於抑鬱症治癒後的用藥時程,一般依據發作次數而有不同的建議:
首次診斷為抑鬱症者,在急性期治療、症狀緩解後,通常需要維持治療1至2年,以鞏固療效、降低復發風險。
像您這樣屬於第二次發作(復發)的情況,維持治療時間需要延長至3至5年。
如果病情再度復發(第三次或以上),則維持治療的時間需更長,部分患者甚至可能需要在醫師評估下考慮較長期的藥物維持。
具體停藥時機應由主治醫師根據您的病情穩定程度、復發風險因素等綜合評估後決定。切勿因自覺症狀好轉而自行突然停藥,驟然停藥可能引起撤藥反應或增加復發機率。如需調整藥物,務必在醫師指導下逐步減量。
此外,建議您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情緒管理、保持規律作息與適度運動,並盡量避免過大的精神壓力,這些都有助於穩定病情、預防復發。
祝您早日徹底康復,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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