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50歲男性讀者來信諮詢:本人患焦慮症已5年,並在安定醫院規律就診治療3年,病情目前已趨於穩定。今年計劃辦理病退手續,需要先進行「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因此想了解:焦慮症是否屬於喪失勞動能力鑒定中精神病類的範疇?抑鬱症又算不算?
焦慮症能否被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關鍵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輕度焦慮症不屬於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範圍。
抑鬱症與焦慮症同屬常見的精神心理疾病,認定原則一致:若病情達到重度、病程持續較長、經系統治療後仍無法勝任任何工作,才有可能納入鑒定範圍;一般程度的抑鬱症同樣不屬於喪失勞動能力的範疇。
焦慮症本身並不自動等同於喪失勞動能力,輕度患者通常不符合鑒定條件;只有在病情嚴重、社會功能明顯受損,且經正規機構綜合評定後,才可能獲得認定。建議有需要的申請人備齊病歷資料,主動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部門諮詢並正式提出評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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